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开展石拐区2017年度政府部门科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1-17 14:55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石人社发〔2017248                 签发人:周秀林

 

关于开展石拐区2017年度

政府部门科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旗县(市、区)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58号)和《关于<包头市旗县区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包人社发〔2015〕9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就开展我区2017年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2017年10月前符合晋升职级条件的政府部门科员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工资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三、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及计算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4.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第3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确定晋升职级的年限。

7.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任职年限依据中共包头市石拐区委办公室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石拐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过渡(考录)前科员认定暂行办法》(石党办发[2017]59号)文件执行。

    四、职务职级晋升办法及程序

(一)初核上报(11月17日--11月21日)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公务员的任职年限、工资级别、德才表现、工作实效等情况,对本单位符合晋升职级的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初核,重点核实本单位公务员的任职时间、工资级别、年度考核、公务员登记情况等个人信息。逐一审核后,提出符合晋升职级条件的初步人员意见,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及《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职级人员花名册》(各一式五份),上报人社局人事科。人社局人事科通过查阅干部档案等方法,对拟晋升职级公务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确定其可否进入民主测评和考核环节。

(二)考核(11月21日--11月24日)

由区人社局对通过初核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工作资料、征求纪委和检察院意见等方法,对考核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单位总人数的2/3,同意票数不得低于参评总人数的1/2,否则,不予晋升职级。

经征求纪委和检察院意见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内人社发2015〕58号文件和包人社发〔2015〕9号文件执行。

(三)公示(11月24日--12月5日)

经考核测评为合格的拟晋升职级人员,由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举报反映情况的,经查实存在影响晋升职级条件的,取消晋升资格。

(四)审批和备案(12月5日--12月7日)

公示结束无异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人社局上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备案。

    五、相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对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把关和材料报送,以免延误考核、公示等程序。超过时限未上报的,此次审批不予办理。

 

 附件:1.《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附件1.xls

       2.《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人员)晋升职级人员花名册》附件2.xls

       3.填表说明附件3.doc

 

                                     

石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7日     

 

 

 

 

 

 

 

 

 

 

 

 

 

 

 

 

 

 

 

 

 

 

 

 

 

 

 

 

 

 

 

 

 

 

 

 

 

 

 

 

 

 

 

  石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编辑:包头石拐〗〖打印〗〖关闭
Copyright(c)2012 www.shigu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蒙ICP备14003038号-1 蒙公网安备 15020502000102号
主办:石拐区人民政府 中共石拐区委员会 承办:石拐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2-8728115  传真:0472-8728116 技术支持:呼和浩特市汇联科技有限公司